林益仁
11 min readMar 16, 2020

KEYWORDS: 傳統領域

林益仁

在台灣傳統領域(traditional territory)的概念,跟1980年代原住民族「還我土地」社會運動的自決理念以及1990年代的返回原鄉的思潮有密切關連性,而其深化與行之於法律文字是在二十一世紀初。事實上,原住民族爭取土地權利的努力是全球性的,不僅在國內,甚至在國外也多有類似的社會行動,例如:菲律賓與印尼的原住民族向政府爭取所謂「先祖領地」(ancestral domain)也是類似的例子。然而,這些在地的民族訴求匯集成一種全球性運動,既是在地又是全球的特質,究竟透露出什麼社會文化意涵?這是本文探索這個詞彙的重點所在。

一、何為傳統?

從理論上來說,傳統領域包含了兩個重要的核心概念,一是傳統(tradition);另一則是領域(territory)。

首先談一下何謂傳統?膾炙人口的電影舞台劇「屋頂上的提琴手」(Fiddler on the Roof)正是繞在這個主題開展劇情的,它巧妙地利用站在屋頂上拉小提琴的人來比喻傳統是過去與現代的平衡關係。傳統非常依賴過去,但卻不等同於過去。「過去是一個陌生的國度」(The Past Is a Foreign Country)作者,人文地理學者David Lowenthal(1985)指出過去無所不在,我們的生活與思想中滲透了許多可辨認的過去元素,老屋、遺址、歷史以及記憶等充斥在我們的生活經驗中。這些個別特殊經驗的片段,不管是被讚揚或排斥,歡迎或是忽視,它們終究會消逝,但整體來看它們都將留存。

社會學者Shil (1981)將傳統定義為從過去傳遞或是移交到現代的所有事物。Giddens(2003)認為現代世界對於傳統的理解始於歐洲啟蒙時期,主要是將它與現代性(modernity)以及進步(progress)等概念相對起來。Boudon(1992)從探討理性為何的角度切入,指出傳統是一種思考與行動的模式,這種模式就是在「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方式下成立的。但也有學者對於傳統持相當另類的看法,例如:左派的史學家Hobsbawn(1992)所說的「傳統的創造」(invention of tradition),他指出傳統因為個人、商業、政治或是國家利益的緣故,是刻意地被創造或是模塑出來的,例如英國的皇家婚禮以及國會的哥德式建築型態,他認為被創造出來的傳統似乎是現代國家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總的來說,傳統是透過對於過去事物的繼承與重構以便在當代社會建立起某種集體行事的正當性與權威。所以,不可避免它也涉及了相當程度的社會與政治運作以及集體認同的議題。

二、何為領域?

其次是,何為領域(territory)? Elden(2013)在「領域的誕生」這本書中引用了法國哲學家盧梭的一段話,他說:

「第一個圈起一塊地的人,當他膽敢宣稱:『這是我的』,又認為周遭的人簡單到相信他所說的,那麼他就是公民社會的真正創建人。如果有人一邊拔掉木樁,一邊填平溝渠,大聲對其他人嘶喊:『注意聽這個欺瞞人所說的,若是你們忘記了樹上果子是大家的,大地不屬於任何特定的人,你們將全盤皆輸』,那麼所有發生在人類的罪行、戰爭與謀殺,以及悲慘和恐怖都能避免。」(盧梭,德性墮落與不平等的起源,2015:261)

這段話指出了兩個重點:第一,畫出界線與領域或許是現代公民社會發展中最重要的私有財產權基礎; 第二,正因如此,這個世界進入更大的紛擾與不安。反之,分享與共有的狀態或許是化解這些問題的可能出路。

一般來說,人們對於領域的理解是指在一群人控制之下的有限空間,有固定的界線,有足夠的內在主權以及對外平等的位階。但Elden認為實際上這個概念的發展遠比我們想像的複雜,他更指出以上的理解都是在歷史中不同的時期所生產的。所以盧梭所批評的圈地以及他所指出普遍分享的遠古時代,或許都是在歷史中所出現關於領域不同的理解。

為了避免人們過度簡化對於領域概念的理解,Elden(2013)特別將領域與土地(land)以及地域(terrain)這兩個字區別出來。他說,土地是一種有限且競爭性的資源,具有區位且可以被分配與擁有,也可以被買賣與交換,基本上是一個政治經濟的概念,而它所關聯到的比較是與財產的複雜關係。相較之下,地域是一個涉及地質差異與軍事部署的資產,控制它意味著對於秩序的建立與維持,所以具有政治戰略思考的面向,應該比較是對於權力運作的關係。然而領域與前兩者都稍有不同,它比較傾向法理與治理的面向,亦即對於涉及到被某些權力所控制與影響的地區,必須從歷史與地理的角度來理解。所以他認為:

「領域不單單是一個物件,行動的結果,或是一些被認為是中立的地區。它本身就是一個過程,是被造與再造的,形塑與再塑的,活化與再活化的。…領域不能單單理解成土地的政治經濟觀念,也不是地域的政治戰略意義。反而,它包含量測土地與控管地域的各種技術在內。」

三、傳統領域是什麼?

其實,不管是傳統或是領域的相關學術論述都指出一些共同的特點:第一、觀念形成過程的重要性 ; 第二、在當代處境(comtempoarary context)中的主體展現; 第三、重塑與建構的特性 ; 第四、與權力的複雜關係。首先,我們會發現這兩個概念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與詮釋,這些不同理解與詮釋都跟誰在論述有必然的關係。不僅如此,儘管傳統與領域的概念都有一些屬於過去的理解,但是這位論述者都必然是站在他(她)那個時代自己所處的環境與社會位置竭盡所能地闡述這些概念的意涵。在相當程度上,概念的生產本身就是不斷重塑與建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將看到論述的主體逐漸浮現了出來,且與它的周遭形成新的權力關係。

原住民為什麼要論述傳統領域呢?這無非是要從一個在二十世紀模糊的原住民群體走向二十一世紀的各個不同原住民民族的一個必要過程。不同的原住民族需要追索他們的起源、遷徙以及家園建造的歷史,來說明他們自己究竟是誰?更進一步界定他們與周遭人群以及環境的關係。如果傳統與領域的內涵因為它們承載了時間與空間的多元脈絡線索,因此提供了豐富的主體建構的素材,為何它不值得被重視呢?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所有要簡化與限制傳統領域論述與展現的企圖,其最深沈的目的就是要讓原住民不知道我是誰。我是誰?這是一個大哉問。所有的人,不僅是原住民都在問,特別是台灣作為一個海島家園,可以理解這裡的人群其背後身世的強大遷徙性。相較於其他的族群,唯獨原住民族可以奠基在對這個島嶼最豐富的在地知識,透過他們的傳統與領域認知來述說自己是誰。傳統領域,簡單地來說就是訴說我們是誰的歷史、文化、社會與生態基礎。這個重要性,我們從紐西蘭的國家博物館的館名叫做Te Papa (我們的地方),就可以很清楚地感受到。

四、傳統領域概念在台灣的發展

在特定的區域中,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傳統領域的形成是遠在現代國家治理出現之前就已存在的事實。其實,無論是傳統領域或是「先祖領地」都表達出特定土地是屬於原住民族歷史家園的重要特質。而這個特質,透過對於周遭環境資源的利用、族群內外的約定成俗、地名疆界的共同認知、以及儀式與宇宙觀的連結,構成了一整套在一定地理空間範圍內某些族群的歷史記憶與知識,而這些同時也是這些族群彼此認同與區別的重要基礎。

可惜的是,這些原住民族歷史家園的認知卻在現代的殖民國家進入這些地域之後,後者透過武力以及國家法制的影響徹底改變與忽略原先在這塊土地生活的原住民規範。當代殖民國家採取一種令人詬病的「無主之地」(terra nulius)國際法慣例宣稱自己的土地主權,不僅忽視這些民族存在以及他們與土地關係的歷史事實,同時也否定了這些民族在文化中所形成對於土地、環境與社會所建立起來的知識體系,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式微正好落實了當代國家在土地治理上殖民原住民族的歷史事實。

值得觀察的是,傳統領域概念的發展,其實是伴隨著台灣近年來的民主化與人權發展的進程而來,發展的初期跟原住民族的「還我土地運動」有著密切的關聯性。接下來,傳統領域的訴求是針對原民社會運動中的「我們的土地」宣稱進一步發展的權利論述。特別是,在無數次與政府部門的國家公園以及林務局體系以及動保團體的衝突中,原民菁英為了維護狩獵以及採集的正當性,積極論述的「狩獵傳統」與「獵場領域」概念都指向傳統領域的重要性,這些同時也成為日後傳統領域概念發展的重要議題。

傳統領域概念獲得第一次深化發展的時機,大概是在2000年總統的大選以及馬告國家公園的共管議題浮現之際。2000年的總統選舉,當時候選的陳水扁前總統提出的「新夥伴關係」原住民族政策七條綱領當中,有六條都是跟傳統領域密切相關,分別是:1. 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2.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3. 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4. 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5. 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6. 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值得注意的是,傳統領域的概念出現在政策白皮書,並不意味它已經是法律名詞。其實,是社會趨勢以及論述先行,而法律的制定在後。傳統領域概念真正進入到台灣的司法體系成為法律名詞,是在2004年森林法修法中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隨後,2005年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中亦有多處提到傳統領域的條文。

值得一提的是,傳統領域的名詞雖然在2000年後出現在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之中,但各民族的傳統領域範圍與內容的公告卻一直拖延至2016年後蔡英文總統向原住民族公開道歉之後,才有緩慢的進度。在這期間,政府縱有推動在部落與族群內的傳統領域繪製計劃,但因公務人員對於傳統領域的概念缺乏,在推動的成果相當有限。僅有發生在2005年的「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凸顯了傳統領域在劃設流程中的重要關鍵步驟。此事件的起因是部落族人撿拾在其傳統領域內的風倒木被林務局以竊取國家林木的名義起訴。為了抗辯清白,族人提出無罪之訴,當時有學界與社運團體的各方協助,加上族人自主性地透過與鄰近部落就界線與範圍進行溝通與協商後,在行政院原民會的背書下公告了第一個傳統領域的個案,這也成為被訴族人最後被宣判無罪的重要依據。

司馬庫斯劃設傳統領域的行動凸顯了以下幾個要點:1. 部落對於傳統領域劃設的主動參與,這工作確實很難由外人代勞;2. 積極地與鄰近部落在界線上進行溝通確認與協商,否則日後將引發許多爭議;3. 部落透過自主行動與傳統儀式公開宣告傳統領域的範圍,並得到學界與政府的支持。

傳統領域的劃設與公告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當中的諮商同意權的行使,規定指出「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 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然而,行政院原民會在2017年二月間公布了「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竟將私人土地劃出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範圍之外,此舉引發了原運團體以「遷就私人地主的利益」以及「破壞傳統領域形成的歷史事實與完整性」的批評,並且在總統府前的凱道以及台大醫院捷運站口進行為期數百天的「沒有人是局外人」激烈紮營抗爭,至今未歇。

傳統領域概念在台灣的推展見證了台灣民主與人權觀念的進程,近年來在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之後,更與轉型正義的議題緊緊扣連。傳統領域的內涵、劃設與公告涉及了太多族群之間在土地權利上的競合關係,社會理念與現實之間呈現極大的落差,它考驗了原民族群主體、國家治理者以及廣大的社會群體彼此之間在土地資源利用上的理念與共識凝聚,如何在社會公義、社群互惠以及可持續的環境使用等理念上,與過去的國家暴力以及私人資本寡佔的市場邏輯的現實持續抗衡,傳統領域的論述開展絕對是一個重要的試金石,這同時也將是一個深化民主台灣的關鍵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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